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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事律師教您如何一次爭取贍養費與扶養權
離婚對現代人來說已見怪不怪,不像從前「嫁雞隨雞、嫁狗隨狗」的社會風氣,婚姻對現代人來說不再是必需品,如果婚姻生活不如預期甚至遭到配偶背叛,與其守著同床異夢的夫妻關係,現代人有的是更多斷捨離的勇氣。離婚是告別不合適的對象、結束不如預期的關係,讓自己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,但離婚可不是只有在協議書上簽名這麼簡單,夫妻間的共同財產、權益以及離婚後的費用給付都得在離婚手續之前處理好,例如離婚案件中最容易發生爭執的未成年子女扶養權、配偶給付的贍養費等,本篇文章帶你了解離婚手續中的容易被忽略的細節,以及如何爭取贍養費與子女扶養權。

什麼是扶養權?扶養權如何約定?
扶養權在民法上指扶養未成年子女的權力,雖說是權利但也可以說是義務,不論父母是否離異,對未成年子女都有將其扶養至成年的義務,正因扶養權是民法給予的義務,所以事實上夫妻離異時,雙方即自動擁有扶養權利及義務,並不需要爭取。那麼為什麼常常聽到夫妻打官司要爭取扶養權呢?因為他們把監護權與扶養權搞混了。

扶養權:
法律上規定父母將子女扶養至成年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。扶養權不需要特別約定,是從嬰孩出生那一刻起,父母就必須承擔的義務,即使離婚之後未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也要繼續履行義務,履行內容通常為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必要花費,也就是「扶養費」。



監護權:
法律上考量未成年子女行為能力未完全,以保護未成年子女身欣發展及財產為目的,賦予監護人管教、居住、財產保管等監護權力,離婚時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或法官判決監護權歸屬。

在離異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夫妻雙方共有,但由於離婚後雙方會分居,且法律上會回到毫不相關的陌生人狀態,因此未成年子女通常只能選擇與某一方同住,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主張與子女同住的權利,與此同時也能夠要求對方履行扶養權義務、共同分攤子女的生活花費。

監護權首先由夫妻自行協議,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介入判決,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優先考量,綜合考量父母的年齡、品行、經濟能力、職業健康狀況及子女本身意願,決定監護權歸屬。


什麼是贍養費?贍養費如何約定?
「離婚之後一定可以拿到贍養費」、「只有女方可以要求贍養費」、「我可以要求對方付幾千萬的贍養費」,以上是關於贍養費最常見的誤解,也就是說以上所有對贍養費的敘述都是錯誤的。什麼是贍養費?

贍養費:
贍養費是法律上給予婚姻中經濟弱勢方的生活補助,僅用來維持弱勢方離婚後的基本生活開銷。

不少人以為離婚拿贍養費是理所當然的,事實上這樣的觀念大錯特錯,高額的贍養費只會出現在雙方達成協議的前提,也就是對方心甘情願給付的情況,若是對方不想支付贍養費轉而交由法院判決的話,那贍養費金額將會是根據內政部公布資料中,當事人居住縣市的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消費」為準,金額根據各縣市消費水準而有所差異,約20,000~30,000元/月,此外想要在離婚後成功爭取贍養費,得先符合三大條件且缺一不可。

1. 當事人不得為離婚主要肇因:
要求贍養費的一方不得為離婚主要原因,舉例來說外遇方、家暴方沒有要求贍養費的資格。

2. 離婚後無基礎經濟能力:
當事人離婚後的收入少於該縣市「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消費」,意即當事人將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頓。

3. 對方須有經濟能力支付:
對方須有支付贍養費的經濟能力,贍養費是種生活補助而肥懲罰性費用,因此在對方自顧不暇的狀態下當然也不需要支付贍養費。

新聞報導中經常出現藝人名流離婚後獲得高額贍養費,導致許多民眾形成「贍養費是必須且高額」的錯誤觀念,事實是高額贍養費只會出現在你情我願的協議中,若是因為對方不願意支付贍養費而需要法院介入判決,判決金額僅能維持當事人基本生活水準,絕對不可能因此財富自由甚至大富大貴。

離婚相關權益除了扶養權和贍養費之外還有許多細節,在對法律一竅不通的情況下,建議尋求專業離婚律師協助,才能爭取最大權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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